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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我交社保,我签了自愿放弃社保的字,还能要补偿吗?

问题描述

我入职时公司让我签了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说每月多发几百元"社保补贴"。现在我想让公司补缴社保,或者离职后要经济补偿,公司说我自愿放弃的,不能反悔。这种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

第一,放弃社保的承诺书无效。《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该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年9月1日施行)第19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无效。

第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第46条,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一般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三,可以要求补缴。可向当地社保稽核部门或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第四,注意区分两种情形。"完全未缴"与"未足额缴纳"(如按最低基数申报)在能否直接依第38条解除并获补偿上,各地裁判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判断。

第五,已领取的社保补贴可能需返还。单位依法补缴后,可能要求劳动者返还此前发放的"社保补贴",对此应有心理预期。

需要澄清的是,网传"社保新规、全民强制缴社保"系误读。依法参保本就一直是法定义务,上述司法解释并非创设新规,而是统一了全国法院的裁判标准。

实务建议

  1. 1. 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承诺书原件、聊天记录等证据;
  2. 2. 先向社保稽核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单位补缴;
  3. 3. 拟依第38条解除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并注明解除理由,留存送达凭证;
  4. 4. 涉及"未足额缴纳"情形的,先了解当地裁审口径再决定是否解除;
  5. 5. 与单位协商时,对"社保补贴返还"问题一并明确,避免后续纠纷。

结语

缴纳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自愿放弃"换不来真正的放弃。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尽早固定证据、理性维权。本文仅供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