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依法确认被继承人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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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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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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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于2024年12月因病去世,生前于2024年1月28日亲笔书写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其个人遗产全部由原告继承,并留有视频录像佐证。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青0103民初****号
原告:某某,男,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某某,女,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二:某某,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
案由:继承纠纷
一、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被继承人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2.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被继承人于2024年12月因病去世,生前于2024年1月28日亲笔书写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其个人遗产全部由原告继承,并留有视频录像佐证。
二被告对遗嘱真实性均无异议,其中一名被告主张曾向被继承人转款20万元,应返还该借款。
三、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
1. 结婚证、户口簿、死亡证明、遗嘱、录像等;
2. 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收据;
3. 房屋产权证;
4. 机动车登记证;
5. 地下车位购买合同;
6. 银行存款查询资料等。
证明内容主要包括:
(一)婚姻家庭关系及继承关系;
(二)被继承人生前订立自书遗嘱,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 广东省房产2套;
● 四川省成都市房产1套;
● 西宁市房产4套;
● 地下停车位2个;
● 奔驰ML320汽车1辆;
● 银行存款约450余万元;
● 基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四、被告意见
被告一:
认可遗嘱真实性,但主张曾向被继承人转账20万元,应予返还。
被告二:
对原告诉请无异议。
法院认为: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不属于本案继承纠纷审理范围,可另案主张。
五、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确认:
1. 原告与被继承人为合法夫妻;
2. 被继承人与原告婚后共同取得多处房产、车位、车辆及金融资产;
3. 被继承人于2024年1月28日亲笔书写遗嘱;
4. 遗嘱由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
5. 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意思表示真实;
6. 同日录制视频确认遗嘱真实性;
7. 被继承人于2024年12月死亡。
六、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及自书遗嘱的规定:
1. 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亲笔书写;
2. 有视频资料佐证;
3. 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遗嘱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
5. 各被告均未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
因此,应依法确认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七、判决结果
一、确认被继承人于2024年1月28日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八、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